地(市)代理商代理条件
1、经地(市)级以上工商登记注册,有具规模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团队。
2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(1)经营年限应在1年以上;(2)在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3、承诺在代理区域内按每个区域月销量不少于任务量。
4、承诺按“互利共赢”原则,满足代理区域内其他单位(组织)或个人对本司产品的使用和运营需求,不因此让客户购买和使用其他品牌同类产品,甚至侵权产品。
5、签订代理合同6个月内,合作良好,有实力、信誉和愿望成为更大区域或更高级别独家代理商、且符合公司独家代理商相关准入。